实验教学中心

生态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制度措施

 

生态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出台的一系列与实验教学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内蒙古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内蒙古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3)《内蒙古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内蒙古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5)《内蒙古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6)《内蒙古大学易燃、易爆、有毒等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7)《内蒙古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8)《内蒙古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9)《内蒙古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0)《内蒙古大学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11)《内蒙古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12)《内蒙古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13)《内蒙古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此外,生态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名、副主任2名,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验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验课程规划等。对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教学经费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在学院的统一管理下,单独设课、独立考核,保证了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实验教学中心在学院的统一管理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人员、经费相对独立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在经费的使用上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使用合理、效益高,有效保证了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的共同指导下,实验教学中心成立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并指导和监督中心实验课程建设和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与发展。据此,中心指导学生实验和实习实践(包括专业基础实验、创新性实验、设计性实验、专业综合实习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同时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和运营。